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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侨联关于做好“中国华侨国际 文化交流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省侨联 编辑:肖静 2015-01-09 1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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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侨联字〔201418

湖南省侨联

关于做好“中国华侨国际

文化交流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侨联、省直侨联、各高校侨联、三一集团侨联,省侨联直属团体机构: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简称“交流基地”)是侨联组织对承载中华文化、富有侨的特色、广大侨胞向往、社会广泛好评,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各类文化场所等所予以确认的展示窗口,是侨联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推进优势互补、合力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平台。为更好地规范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推动发展,中国侨联专门下发了《关于“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有关规范工作的通知》(中侨发201484号)。现结合我省地域文化实际情况,经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就做好“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在省侨联党组领导下,由省侨联党组成员、副厅级纪检员章伯岗具体牵头负责。宣传联络处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作为2015年省侨联文化宣传重要工作之一,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交流基地”认证范围

总体上分为四类:

1.文化遗产保护场所。主要是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迹,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等。

2.知名旅游文化景点。主要是文化街区、文化园林、民俗村落,以及风景名胜的文化景点等。

3.文化研究培训机构。主要是侨特色学校,侨史研究机构,以及书法、国画、武术、中医、民乐、戏曲、烹饪等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培训馆所等。

4.其它文化交流单位。主要是由侨界人士或广大侨胞创办、

参与创办、捐建的其它文化机构、文化场所、文化设施等。

三、“交流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有以下四点:

    1.文化特色鲜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华侨文化特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时以“亲情中华”(Embrace China)为主题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具有独特文化魅力、正面教育意义和较高传承价值。

2.为侨服务热情。主动为侨联组织、海内外侨胞到访和参观考察提供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具有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能力,决策层、管理层成员有人已经加入或愿意加入侨联及其外围组织。

3.引领作用突出。在全国、地区和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义,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扩大地域文化对外影响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可广泛。

4.运行机制完善。具有配套齐全的活动场地、参观场所、展览场馆、宣传设施和真实可靠的文物、图片、史料、音像、文字说明等,以及完善的管理机构、称职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讲解员、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维护与修缮资金来源,能够保障主要建筑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完好。

四、“交流基地”认证程序

主要有三个环节:

1.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填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认证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省侨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表》和申报单位介绍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申报单位介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和主要建筑设施、文化内涵和特色、主要社会效益、联系海外侨团情况、资产资金来源、开展为侨服务情况以及相关活动图片资料等内容。

2.核查。省侨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向中国侨联提出书面请示并向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视情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报中国侨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确认。中国侨联下发通报确认“交流基地”,授予统一制式牌匾(详见附件2);省侨联对确认的“交流基地”适时举行简朴的揭牌仪式,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五、“交流基地”管理办法
    “交流基地”总体上分中国侨联、省级侨联两级管理。省级侨联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考察,中国侨联负责复核和确认,可一报一批或分批办理;申报单位待确认后即为湖南省华侨文化交流基地;中国侨联定期组织对“交流基地”开展活动、完成任务、发挥作用、主要建筑及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进行考核,实行退出机制等。为确保“交流基地”管理有章可循,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中国侨联制定《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详见附件3),定期组织检查,适时进行修订,逐步加以完善。省侨联参照中国侨联有关要求对省华侨文化交流基地进行考核和确认,并给予相关支持。

六、“交流基地”申报工作安排

    1.2015年元月,下发《关于做好“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3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全省文化单位的梳理和摸底;收集整理各单位申报材料。

3.4月份,根据申报情况,经会党组(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我省申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的初拟文化单位。

4.5-6月份,组织对确定拟作我省申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的文化单位实地考察和评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向中国侨联提出书面请示并向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提交申报材料,请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组织实地考察。

5.7-8月(视情),对确认的“交流基地”举行简朴的揭牌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此项工作待中国侨联下发通报确认我省“交流基地”名单后进行)。

6.汇总申报材料,进行下阶段的申报工作。

    7. 12月,向中国侨联上报我会《关于申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工作情况总结》。

七、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交流基地”有关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文化交流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两个并重”、积极推进“两个拓展”的重要抓手,是丰富“亲情中华”主题活动内涵、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对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级侨联要高度重视“交流基地”有关工作,充分认识其目的和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和自信。
    2.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侨联要明确一名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机关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组织开展对地域内文化单位的梳理和摸底,制定具体的申报、核查、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3.
积极争取支持。各级侨联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侨联委员及侨商会、参政议政委员会等组织中会员的作用,切实加强与“交流基地”的沟通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借助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着力建立和完善合作共赢、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合力推进“交流基地”建设的工作局面。
    4.
务求明显实效。各级侨联要坚持标准、讲求质量,做到推荐申报单位宁缺毋滥,确保“交流基地”的代表性和示范性;依托“交流基地”,创造性地开展主题宣传、文化交流、华文教育、智力引进、社会公益等活动,充分发挥“交流基地”作用;强化创新意识、精品意识、长远意识,力求取得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扎实推进侨联文化交流工作不断达到新水平。

联系人:向行军(0731-84448721) 

电子邮箱:sqlxlch@163.com

邮寄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85号省侨联314办公室(邮编:410011

   附件:1.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认证表

         2.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制式规范

         3.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湖南省侨联

                            20141230

附件1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认证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    )

 

单位性质

 

上级主管部门

 

申报类别

□文化遗产保护场所  □知名旅游文化景点  □文化研究培训机构

□其它文化交流单位  (根据情况将其中一项前面的“□”涂黑)

是否(何时)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

  (20  )

申报单位

 

                                                  

 

侨联职务

 

 

E-mail

 

省级侨联

 

 

办公电话

 

 

E-mail

 

 

为侨

服务

所提

供的

优惠

条件

 

申报

理由

 

 

 

 

 

(盖章)  

 

    日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侨联

意见

 

 

 

 

(盖章)  

 

    日 

经决定,确认该单位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中侨发〔          号文件)。

 

(盖章)  

    日  

附件2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制式规范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牌匾规格为长70 cm×宽50cm,材质为金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ase for Overseas Chinese”;牌匾下方右侧落款“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以及确认日期。标准图如下: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制式

附件3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侨联“九代会”战略部署,加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简称“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交流基地”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侨心侨力,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流基地”是侨联组织对承载中华文化、富有侨的特色、广大侨胞向往、社会广泛好评,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各类文化场所等所予以确认的展示窗口,是侨联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推进优势互补、合力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平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组织申报和考察,由中国侨联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应因地制宜,积极创建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协助地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申报成为“交流基地”的单位应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中产生,或者确认为“交流基地”后即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

第二章  认证范围

第四条  “交流基地”认证范围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护场所。主要是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迹,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等。

(二)知名旅游文化景点。主要是文化街区、文化园林、民俗村落,以及风景名胜的文化景点等。

(三)文化研究培训机构。主要是侨特色学校,侨史研究机构,以及书法、国画、武术、中医、民乐、戏曲、烹饪等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培训馆所等。

(四)其它文化交流单位。主要是由侨界人士或广大侨胞创办、参与创办、捐建的其它文化机构、文化场所、文化设施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交流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化特色鲜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华侨文化特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时以“亲情中华”(Embrace China)为主题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具有独特文化魅力、正面教育意义和较高传承价值。

(二)为侨服务热情。主动为侨联组织、海内外侨胞到访和参观考察提供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具有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能力,决策层、管理层成员有人已经加入或愿意加入侨联及其外围组织。

(三)引领作用突出。在全国、地区和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义,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扩大地域文化对外影响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可广泛。

(四)运行机制完善。具有配套齐全的活动场地、参观场所、展览场馆、宣传设施和真实可靠的文物、图片、史料、音像、文字说明等,以及完善的管理机构、称职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讲解员、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维护与修缮资金来源,能够保障主要建筑及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完好。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六条  “交流基地”认证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填报《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申报认证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表》和申报单位介绍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申报单位介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和主要建筑设施、文化内涵和特色、主要社会效益、联系海外侨团情况、资产资金来源、开展为侨服务情况以及相关活动图片资料等内容。

(二)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向中国侨联提出书面请示并向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视情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报中国侨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确认。中国侨联下发通报确认“交流基地”,授予统一制式牌匾;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对确认的“交流基地”适时举行简朴的揭牌仪式,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充分发挥“交流基地”平台作用和资源优势,以“侨与中国梦”为主题,以中华文化为核心,以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为特色,以华侨文化为纽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满足海内外侨胞传承传播中华文化的需求,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一)宣传引导。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深化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广大侨胞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激发海内外侨胞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引导广大侨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文化交流。举办“亲情中华”主题系列活动,组织海外侨胞参观考察,参加文化搭台、面向侨胞的海外演出、慰问、巡展、演示等人文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三)华文教育。组织海内外华裔青少年中华文化体验和实践活动,举办海外华文教师培训班,为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增强海外侨胞特别是新侨对祖(籍)国的文化认同感发挥积极作用。

(四)智力引进。积极引进海外侨界文化专业人才和智力,广泛开展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实现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外民间友好牵线搭桥。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实行组织机制、培训机制、宣传机制、评估机制、表彰机制、退出机制等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制。“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在中国侨联统一领导下,由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各级侨联要明确一名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机关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交流基地”联系,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有序推进。

(二)培训机制。中国侨联定期召开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组织各级侨联、“交流基地”负责人参观考察、学习观摩。

(三)宣传机制分类分主题开发海外侨胞亲情中·中国行”参观线路,协调国内主流媒体和海外华文媒体推介宣传,提高“交流基地”知名度,增强侨联组织影响力。

(四)评估机制。中国侨联定期组织对“交流基地”开展活动、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文化交流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表彰机制。对“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成绩突出并形成品牌效应的侨联组织和“交流基地”负责人,中国侨联每五年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

(六)退出机制。省级侨联承担“交流基地”的监督责任。“交流基地”如有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发挥“交流基地”作用不明显;管理不善,在海内外侨胞中造成不良影响;其他有违“交流基地”宗旨的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或由省级侨联报告,中国侨联将取消其“交流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

第七章  牌匾规制

第九条  “交流基地”统一悬挂制式牌匾。牌匾规格为长70 cm×宽50cm,材质为金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ase for Overseas Chinese”;牌匾下方右侧落款“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以及确认日期。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制发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应参照执行“交流基地”制式规范。牌匾规格为长60 cm×宽40cm,材质为银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省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牌匾下方右侧落款“××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以及确认日期。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图样应报送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流基地”要将牌匾悬挂在本单位入口处醒目位置,并在接待处、售票处等处公布为侨服务优惠条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侨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侨联办公室                               201515 日印发

作者:省侨联

编辑: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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