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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侨商侨企复工复产(第十三期) 股东、高管在公司、企业财产事项上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来源:中国侨联 编辑:莫夏倩 2021-01-21 14: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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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为了行文简洁,以下统称“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和高管在如何使用公司财产问题上往往存在错误认识,一些人在错误观念指导下实施了一些涉嫌乃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不仅给这些股东和高管个人带来潜在的刑事风险,而且,这些股东、高管个人刑事风险的爆发最终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一些案件中,不仅股东、高管等个人锒铛入狱,公司也受连累,从此一蹶不振,多年的苦心经营毁于一旦,令人惋惜。澄清认识上的误区,就成为股东及高管防范自身刑事风险、确保公司运营行稳致远的必要前提。

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公司等单位的财产权利,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股东、高管等个人在公司财产事项上的刑事风险主要就来自这两个罪名,认识上的误区也主要和这两个罪名有关。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的说,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把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公司、企业中的员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的,还可能构成量刑更重的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二、股东、高管在公司财产事项上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误区一: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对公司财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财产,这些出资已经不再是股东个人的财产。虽然股东对其出资的公司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但是股东不能再直接使用该公司的财产。实践中,一些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控人,对此并无正确认识,他们把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为一谈,随意支配公司财产用于股东个人或者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很容易被其他股东举报、指控构成挪用资金罪甚至职务侵占罪。

(二)误区二:是大股东或者公司实控人交办的,所以高管及公司员工不构成犯罪

这一错误认识大量存在于公司高管及公司员工中。他们认为公司是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的,公司财产也是大股东或实控人的,按照大股东或实控人要求处理公司财产,没有任何问题。殊不知,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两码事(已如前述),公司也还有其他股东,高管或公司员工按照大股东意图处置公司财产,就已经可能侵害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小股东完全可以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到公安机关指控公司高管、公司员工。

(三)误区三:股东不是公司、企业员工,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有些股东认为只有公司员工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自己并不在公司任职,只是在幕后指使公司高管或者员工,因而认为自己不可能构成有关犯罪。这种认知,是对中国刑法的规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我国刑法除了直接规定公司、企业员工可以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还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股东在幕后指使公司高管、员工实施有关犯罪的,这些股东就以共犯的形式构成了相应犯罪,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四)误区四:股东之间有纠纷或者公司欠高管奖金薪水,股东、高管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直接将公司财产拿走,合理合法

这种错误认识在公司股东、高管及公司普通员工中也普遍存在。实践中,有些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就安排公司中自己的“嫡系”员工,通过虚假合同或者巧立名目等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有些甚至让公司客户直接将有关应付款打到自己账户。也有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在公司做大或者上市之后,没有向老员工兑现之前的承诺,引起这部分“一起打江山”的老员工的内心失衡。有些老员工(很多已经是公司高管)就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公司财产的便利条件,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通过类似私力救济的方式拿回大股东或实控人最早承诺的回报。这些做法,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实践中,存在很多类似被定罪判刑的案例。

(五)误区五:只要是把公司的钱还了,就不是犯罪

这种认识,在股东、高管中也广泛存在。他们的道理很简单,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腰包,只要最后把钱还给公司了,把公司的钱挪过来用一下是完全可以的。殊不知,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是专门处罚这类行为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改变用途,暂归己用,即便事后归还,也属于刑法中的挪用行为。具体来说,将本公司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个人名义将本公司资金供其他单位(公司、企业等)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本公司资金供其他单位(公司、企业等)使用,个人又从中谋取利益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都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按照规定,侵占公司财产达到六万元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就可以被定罪判刑。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虽然不至于判处无期,但是最重也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从判处的刑罚来看,如果不当使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后果是很严重的,而且一旦被定罪判刑,不仅个人在余生要背负罪犯的恶名,还会对子女的上学、就业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希望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且行且珍惜,勿因认知上的误区而犯下不仅影响自己、更影响子女的错误。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米传勇律师提供,如转发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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