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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外交部等 编辑:肖静 2020-06-04 16: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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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外领函〔2007〕35号

【发文机关】外交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7年2月15日

【正文】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这些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国内有关部门发放。为领取上述费用,当事人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为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对驻外使领馆健在证明办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将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二、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三、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四、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六、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驻外使领馆可自行在当地负责制上述健在确认表(应成册印制),无法在当地印制的馆可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调拨。

八、对办理健在证明的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单独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4年。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需与健在确认表(存根)合订,但为便于查核和管理,其申请材料上应编入与健在确认表上相一致的编号。

其他有关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仍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外交部等

编辑: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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