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卫医政函(2009) 89号
【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2009年3月17日
【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华侨和归侨医务工作者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华行医有关问题的函》
(侨内函[2009]23号)收悉。为保护侨胞的正当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华侨取得国外合法医师资格,拟短期回国行医的.持侨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参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厅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华侨及归侨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敎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专此函复。
来源:卫生部
编辑: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