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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时刻 | 以案释法诈骗案篇

来源:省侨联法律顾问单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周全 编辑:莫夏倩 2021-12-25 1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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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黄某2诈骗案

黄某1、黄某2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谢某、朱某合谋,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后要求对方赔偿事先准备的碎屏苹果手机或快递扫码机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20年4月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谢某共同实施“碰瓷”诈骗8次,共骗得人民币共计36100元。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1、黄某2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启示】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来源:省侨联法律顾问单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周全

编辑:莫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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