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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法时刻 |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案篇

来源:湖南省侨联法律顾问单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作者: 作者: 编辑:莫夏倩 2021-12-25 1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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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彭某某与原告艾某民间借贷案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26日被告苏某某和彭某某向原告艾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艾某100,000万元,拾万元整。借钱人彭某某,苏某某,还款日期9月20日。”庭审中被告苏某某、彭某某当庭认可原告艾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了20,000元,通过案外人手机微信转账收到30,000元,合计收到50,000元借款,但不承认双方借贷有约定利息等。

【法律分析】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彭某某实际借款本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证据”。本案原告称向被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8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民间借款交付方式,原告主张的80,000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超出民间借贷现金的合理数额及普通人的支付能力,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原告称以现金的方式支付8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当庭认可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因此,法院对被告苏某某、彭某某实际借款本金数额认定为50,000元。

二、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苏某某、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某借款50,000元。

【案件启示】

1、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签订纸质书面借条,并且通过网上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转账,现金出借法律风险过大,可能造成借款无法追回。

2、借条应当明确载明利息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以避免合理的利息诉求被法院驳回。


来源:湖南省侨联法律顾问单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作者: 作者:

编辑:莫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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